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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工伤保险有四个基本特点:一是强制性,它是指国家立法强制一些范围内的用人单位、职工必须参加。二是非营利性,工伤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国家施行工伤保险,目的是为劳动者谋福利,提供所有与工伤保险有关的服务,均不以盈利为目的。三是保障性,保障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对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发放工伤待遇,保障其生活。四是互助互济性,是指通过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在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调剂使用基金。
A:工伤保险费是由企业或雇主按国家规定的费率缴纳的,劳动者个人不缴纳费用,这是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其它社会保险项目的不同之处。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体现了工伤保险的严格雇主责任。
(1)有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的教育和培训,了解所从事的工作可能对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和有几率发生的不安全事故。
(7)发生工伤后,从业人员或其近亲属有权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和享受工伤待遇。
(9)工伤致残,有权要求做劳动能力鉴定和护理依赖鉴定;对检验判定的结论不服的,有权要求做再次鉴定。
(10)工伤从业人员及其近亲属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A: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有相应的权利,就有相应的义务。从业人员在工伤保险方面的义务主要有:
(1)从业人员有义务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和被临时指定的工作,服从本单位负责人的工作安排和指挥。
(2)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配合用人单位积极预防事故和职业病。
(3)从业人员或其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时,有义务如实反映发生意外事故和职业病的情况,当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予以配合。
(4)除紧急状况外,发生工伤的从业人员应当到工伤保险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及时有效的治疗,对于治疗、康复、评残要接受有关机构的安排,并予以配合。
某日下午,某水泥厂包装工在进行倒料作业中,包装工王某因脚穿拖鞋,行动不便,重心不稳,左脚踩进螺旋输送机上部10厘米宽的缝隙内,正在运行的机器将其脚和腿绞了进去。王某当即大声呼救,尽管其随后被及时送到医院救治,但仍造成左腿高位截肢。
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王某未按规定穿工作鞋,而是穿拖鞋在凹凸不平的机器上行走,导致失足踩进机器缝隙内。这起事故告诉我们,上班时间职工必须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如发现不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的情形,管理人员应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