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的指导意见》关于“逐步扩大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城市范围”和“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消费金融公司”的要求,银监会对消费金融公司试点3年来的情况做了认真总结,并深入研究了进一步促进其发展等问题,提出了扩大试点的具体工作方案,国务院已同意银监会方案。
专家介绍,经过3年多的经营发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取得很明显的成效。逐步扩大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有利于满足中低收入群体的金融需求,改善消费金融服务,促进消费升级,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途径,对于稳增长和调结构具有积极意义。
2009年,经国务院批准,银监会公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在北京、天津、上海、成都4地各批准设立1家消费金融公司做首批试点。此次或将新增沈阳、南京、杭州、合肥、泉州、武汉、广州、重庆、西安、青岛等10个城市参与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此外,根据CEPA相关安排,合格的香港和澳门金融机构可在广东(含深圳)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扩大试点工作可能掌握“一地一家”的原则,将可新增12家试点机构。
专家介绍,由于消费金融公司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有关监督管理法规需逐步完善,且我国个人信用体系仍在逐渐完备中,因此,对此类机构宜采取先试点摸索经验,后逐步放开的稳妥推进方式。
目前,消费金融公司在差异化经营和竞争力培育方面有待继续深入探索,全面放开试点的条件尚不成熟,试点先扩大至部分城市,以进一步积累总结经验,保障试点工作稳步推进,时机成熟再逐步扩大范围。
独家了解,选择上述10个城市,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兼顾东中西部地区以及不同层级的城市,使试点城市覆盖面更平衡,试点更加深入。二是向经济金融环境较好、有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良好基础和强烈愿望的城市倾斜。上述城市的经济金融发展状况较好,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积极性高,且已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论证,近年来多次向银监会表达过参与试点工作的强烈愿望。
独家获悉,银监会拟根据试点实践中反映的问题修改完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待颁布实施后,真正开始启动扩大试点审批工作。
在扩大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工作中,银监会拟将坚持商业化、市场化原则,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愿,由机构自愿提出申请,银监会拟将根据办法规定的各项准入条件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