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处置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领域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6月30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公开4起典型案例,包括得意精密电子(苏州)有限公司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犯罪案;南通海安市刘群非法倾倒、填埋固废案;利用指纹溯源新技术和跨部门大数据融合研判,精准查处异地偷排高浓度废液至污水管网案;东海县某废弃养殖场地下填埋危险废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2023年1月6日,重点排污单位得意精密电子(苏州)有限公司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多个方面数据显示超标,苏州市相城环境监测站至现场进行技术核查,发现该单位正在使用消防水管向自动监测采样处的排放池注水,监测站将上面讲述的情况立即通报苏州市相城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对该单位开展现场检查,该单位已经停止注水行为。执法人员对消防水管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对现场人员单独开展了调查询问。企业EHS刘某(女)、电工倪某、具体操作消防栓的工人朱某试图以消防管道测试为理由蒙骗执法人员,但经调取视频监控,发现从2023年1月5日下午13时开始,倪某和朱某两人多时段、长时间通过消防水管将消防水打入待排池,共向待排池加水四次,每次持续20分钟左右。面对铁证,刘某、倪某和朱某不得不交代了利用消防水干扰采样口水样以达到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事实。至此,案件事实已初步调查清楚,2023年1月5日,倪某发现废污水处理设施加药泵发生故障,担心导致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数据过高,就指使朱某按照采水周期规律,在自动监测设备每临采取水样前就向采样口所处的排放池加注消防水,以降低化学需氧量等在线数据,确保自动监测数据不超标。
当事人的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已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生态环境部门于2023年3月13日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2名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2022年10月22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海安市雅周镇东楼村四季采摘园南侧原取土坑发现有建筑垃圾及泥状固废填埋,表面已使用新土覆盖,有部分黄色、黑色泥状固废,可见有黄色晶体,现场能闻到明显异味。2022年11月10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对刘群做出详细的调查询问,确定倾倒固废主体为刘群等人员,倾倒的固废包含建筑垃圾及污泥等。根据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2022年10月30日出具的“关于‘海安市雅周镇农业园非法填埋固态废料’事件涉及公私财产损失费用的预估说明”和2022年11月7日出具的“关于‘海安市雅周镇农业园倾倒填埋废物’的初步认定意见”,公私财产损失预估为37.125万元且倾倒、填埋的固废属于有害物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海安生态环境局对刘群立案调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项规定,将相关涉案人员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公安已立案,目前摸排涉案人员约10人,均取保候审。
三、利用指纹溯源新技术和跨部门大数据融合研判,精准查处异地偷排高浓度废液至污水管网案
2022年10月27日早上约七时,苏州市吴中区城南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城南污水厂”)生化好氧段仪表多次显示硝酸盐指数突然降低,疑似受到异常来水冲击,出水氨氮指标存在超标风险。10时接报后,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启动应急响应,派出执法人员40余名排查城南污水厂服务区域的管网和窨井,共排查沿线个,采集城南污水厂各处理环节和10个提升泵站水样共315个,包括城南污水厂一周内的进水留样,委托清华苏州环境研究院开展发光菌毒性测试和水质指纹检测。根据结果得出:发光菌毒性抑制时间段、水质指纹检测异常时间段、城南污水厂受冲击时间段相吻合。对水样的水质指纹进一步溯源研究,发现造成城南污水厂冲击的废水流经了6号泵站,同时6号泵站上游4号泵站水质指纹与城南污水厂异常进水相似度93%,认定异常来水为与城南污水厂相距18公里(污水管道长度)的4号泵站。
接入4号泵站的管道复杂,而且企业多达474家,市执法局协调市税务部门,共享相关企业物料、产品等数据,对具有相关特征因子的企业数据与自来水公司调取的使用工业自来水的公司进行交叉比对、分析研判,13家企业存在嫌疑,立即开展采样调查,与4号泵站异常水质指纹比对,均不符合有关指纹特征,排除了13家企业作案嫌疑。与此同时,调取4号泵站前几日监控视频,通过反复查看、仔细甄别,在4号泵站附近发现槽罐车停靠迹象。
市执法局将该线索移送给苏州市公安部门。公安部门接到线号泵站周边区域及车辆进行系统性排查,经视频接力、数据分析和高速卡口记录比对等,查明以赵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含城南污水厂内部工作人员)雇佣连云港、常州、上海等地物流公司槽罐车(22车次),通过内部人员获得4号泵站钥匙,将南通相关企业约660吨高浓度废液偷倒入4号泵站外靠近出水口的窨井,经鉴定,高浓度废液属于危险废物。该股废水经污水管网最终流入城南污水厂,造成污水厂受到冲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赵某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罪。目前,已对污水处理厂相关负责人、企业有关人员、运输公司负责人以及驾驶员等18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2年7月5日,连云港市东海生态环境局根据信访举报对东海县某废弃养殖场做出详细的调查。经查,该养殖场地下填埋有固态废料,院内贮存有废弃汽车海绵垫及塑料等固态废料。经司法鉴别判定中心对该养殖场地填埋的固态废料进行仔细的检测鉴定,根据结果得出填埋的固态废料含有有毒物质石油溶剂且含量大于3%,认定为危险废物。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该养殖场地下填埋固态废料平均深度3.47米,污染面积1528.35平方米,填埋总量6110吨。经评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为1607.04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东海县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东海县公安局查处。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对养殖场负责人鲁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仍在进一步办理中。